手机流量没用完清零合理吗

|  阅读量 | 分类: IT业界 | 作者: admin | 时间:2014年02月24日 00:00

  “我花钱买的流量,可是为什么超出的流量要交费,没用完的流量不累计?难道没用完的流量我没交钱吗?”近日,长沙市民刘明因对流量收费不满,愤而将长沙移动公司告上法庭。

  说实在的,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移动的这项规定确有“霸王条款”之嫌,凭什么我超了流量要交费,没用完就清零呢?所以,这条新闻一经曝出,便在各大社交网站引起疯狂转载,连我一向敬重的几个师长也未能免俗,纷纷痛诉移动的这项“变态”规定。

  事实是否真是如此呢?经济学家认为,交易的发生意味着对买卖双方都有利,非如此,交易则不能完成。将之放到前述案例中,人们需要网络流量来获取资讯或者用于 别的休闲娱乐项目,这个流量需要金钱来购买,于买方而言,他通过购买获得了所需的用途,而卖方(包括移动在内的运营商),则通过出售流量获得了一定的经济 利益,这是一个对买卖双方都有利的交易。

  经济学家还认为,人们在交易过程中时时面临权衡取舍,在机会成本为既定 的条件下,一个理性人往往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模式来完成交易。在前述案例中,运营商推出了多种价格不一的流量包供消费者选择,消费者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 况选择不同的流量包来完成交易,当然,这个实际情况只是一个估量值,所以,到结算日的时候,总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要么流量超标,超标部分得额外计费;要么 流量没用完,剩余的流量自动清零。问题便来了,“可是为什么超出的流量要交费,没用完的流量不累计?难道没用完的流量我没交钱吗?”

  这个问题其实很好解释。从商业角度而言,只 要双方在信息透明的基础上,自愿订立合同,“先说断后不乱”,就是合理的。换句话说,只要做到了信息透明,双方自愿,那么,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 下,所有的交易行为都应该受到保护。运营商在你开通流量时是否告知了你“超标另计费,未用完不累计”的注意事项?你又是否接受了这项条款呢?

  你说,是的,我知道有这项规定,但我是不得已接受的,我要是不开通流量包的话,按实际流量付费,产生的费用会更高。但是,不得已接受也是接受啊,只要接受了 这个条款,便视为契约缔结,表示认可这个条款,更何况,这条款的具体内容还是经过你权衡取舍之后选择的,已经将交易达成的成本降低到了最小的程度。

  好吧,你说的我都能理解,可我就是不甘心,凭什么流量超标要另外收费,而没用完的流量就要清零呢?这不公平!

  那我再举几个例子吧。你租了间房,这个月你出差半个月,你是否可以向你的房东这样要求:这房子我空了十五天,下个月的房租就给我打个对折吧?或者说,你去一家正规的足浴店,80块钱一个钟,洗到一半,老板来电话了,有紧急情况要你回趟公司,你赶紧出门买单,跟收银员说,我只洗了一半,给40块钱成不?或者,这次我付全款,我下回再来洗脚,就给40块算了?

  你可能会觉得这要求十分可笑,可为什么落到自己身上就觉得合情合理了呢?

  你还不甘心,好吧,既然剩余流量可以清零,这些年我不知多少流量被清零了,那我偶尔有几次不小心超了流量,为什么还要额外扣除我的费用?要我说,流量清零和 流量超标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不能混淆一谈,玩的是偷换概念的逻辑游戏。还是继续举例子,现在正是炎夏,你所在城市的某个游泳馆是20块钱一次,但同时推 出480块钱30次的月卡,凭此卡30次内不再收取其他费用,30次以上按每次20元计。你是游泳达人,每天都要游泳,就选择了480块钱30次的月卡, 但是,不巧的是,这个月特别忙,你只去游了20次,眼看到了月底,你怕浪费,于是,抽出时间来,一天去游三次,结果,还没到结算日,30次的上限已经到 了,你再去游泳馆,老板要收你20块钱,你跟老板说,我上个月只游了26次,还余4次呢……你说,老板会否给你免单呢?

  你 无话可说,开始撒泼耍赖,用他处的“先进经验”跟我叫板。移动在香港那边推出69元全包的畅聊卡,包2500分钟的语音通话和无限上网流量(未知确定与 否,网络抽风,无法细查),这是歧视内地消费者。是的,歧视在道德领域是重罪,但在商业领域并不成立,好比瓜贩张三卖西瓜,卖给左右邻舍是8毛钱一斤,卖 给你却要1块2,你可以选择不买,也可以搬家与张三成为邻居,并在与之熟识之后得到友情价,但你不能硬逼着张三以8毛钱一斤的价格卖给你西瓜。交易是双方 自由选择的结果,一旦用强迫的手段,则不是交易,而是类似于“抢劫”行径的掠夺了——1块2一斤是张三心目中的理想价位,你硬是要8毛一斤买下,这中间的 差额便是张三被掠夺的本应属于他的财富。

  你反驳,张三的西瓜要1块2,我可以找李四,找王五,卖西瓜的那么多, 我总可以找到8毛钱一斤的西瓜,而我开通流量包,只有移动、联通、电信三家可以选择,并且,这三家运营商似乎达成了“攻守同盟”,所有的运营商都有“流量 超标另外计费,剩余流量不累计”的“变态”规定,这是典型的行业垄断。

  是的,这才是问题症结之所在,我们之所以 不满,就在于选择太少。通信运营行业投资大,门槛高,用户基数大,收益也十分可观,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样的行业却是民营资本禁入行业(这在一个自由的市 场经济里面是难以想象的事情),所以很容易便达成“攻守同盟”。设若放开行业管制,开放民营资本,甚至外埠资本的进入,各大运营商为争夺市场,势必会推出 种种优惠措施来“讨好”客户,虽然目前国际上大多数通信运营商都存在“流量超标另外计费,剩余流量不累计”的“霸王条款”,但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摆在这 儿,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现在的“铁板一块”难保不会有所松动。

  所以,把矛头指向现有的“不合理”规定并不明智,真正该呼吁的是破除通信运营行业的行业垄断,让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给刘明这样的手机用户更多选择,那样,我们的不满和痛诉也会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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