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主当心了,别在计算机字体上栽跟头

|  阅读量 | 分类: IT业界 | 作者: admin | 时间:2014年11月10日 00:00

使用某些计算机字体做广告语或制作商标的淘宝店主们,要当心了!近日,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张蕾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一些字库开发企业已盯上了淘宝店铺的招牌,开出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元每年的字体使用费标准,使用这些字体的店铺若不掏腰包,就将被诉诸法庭。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其实不止淘宝店,小到一些创业公司,大到一些重量级企业,都曾有过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字从事商业活动而遭遇字库开发企业维权的先例。

不过在张蕾看来,字库开发企业对于其开发的计算机字库软件享有著作权,可以获取经济回报,本身无可厚非,但如果字库公司一方面让互联网用户大量免费下载使用,一方面又追究公司的商业使用,则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法治周末记者发现,目前对于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商用是否侵权,业内还存在着较大争议,尤其对于一些同类计算机字体维权案件,国内不同地区法院甚至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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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体商用易陷纠纷

经营一家网店的张先生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会突然间收到一份这样的通知函:

“张先生:你好!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拥有汉仪字体和字库软件作品著作权。任何公司及个人在没有得到汉仪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汉仪字库,均被视为侵权行为。我们在贵司的官网上发现部分汉仪字体,我们希望贵司能够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将使用汉仪字库时间、类型、使用场合等情况通报给我们,并商议如何解决用字问题。”

汉仪公司在该函中还给出了除诉讼外的另一种解决思路,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损害赔偿,按照发布权标准价格补相应的授权;或者,若业务层面确有字体应用的需求,则双方协商合作事宜,同时对之前侵权问题进行约定处理。

据上述汉仪公司通知函的匿名提供者介绍,近年来类似的计算机字体维权事件并不在少数,大多都是突然间就收到了类似的通知函要求索赔。

法治周末记者也在某论坛上发现,一位网友留言称,“我们是一家刚上规模的淘宝网店,今天突然收到方正公司的电话,说我们淘宝店铺中宝贝介绍中使用的字体是他们方正字体,是一种侵权行为,需要我们每年一次交字体使用费,还说包的多可以有优惠,如果没有在1周内解决问题将直接发函。”

“放水养鱼”模式遭质疑

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华建明眼中,权利人自主选择维权对象是他们的权利,这无可厚非;出现侵权纠纷后,当事双方可通过协商来解决争议,协商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张蕾则认为,字库公司的维权是否合理,关键还要看其经营模式以及维权方式。张蕾解释,如果字库公司在字库软件的下载和传播过程中,明确告知“收费”模式,那么其维权自然是合理的;而如果字库公司一方面让互联网用户大量免费下载使用,一方面又追究公司的商业使用,则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互联网法律专家、北京薪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韬律师认为,可以将上述字库企业的行为比喻为一种“放水养鱼”的经营模式。

“这里的原因是很多互联网用户本身也是企业的经营者或员工,在使用电脑时,这两种角色根本难以清晰划分或转换,此时对用户一些少量的商业侵权使用索赔就明显不合理,如宣传广告上的几个字,商标的单字等等。”张蕾表示。

张蕾还指出,在索赔方式上,针对大量的明显故意的商业侵权使用,依法主张维权是合理的,但现实中的很多情况是,维权者以要求“销毁侵权产品”等为由主张巨额赔偿,如要求停止使用商标、销毁产品包装等,这是一种“恐吓式”维权,或者可以被称为“维权式销售”。

张蕾介绍,一些字库企业在全国范围委托大量的知识产权维权机构进行维权,然后双方采取分成的方式分配赔偿款项;有些甚至会向维权机构收取“委托授权金”,导致维权机构鱼龙混杂,维权手段五花八门;有些维权机构以高出正常授权费用数倍甚至十几倍的数额敲诈和索赔,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本来是维权者的字库企业,反而因此失去了道德的制高点。

“虽然这种‘放水养鱼’的模式并不值得提倡,但也很难认定其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并加以禁止。”张韬表示。

计算机字体权利不宜过大

在张蕾看来,字体侵权领域目前最应该关注的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字库企业的营销模式,“免费下载、商用收费”一直被广泛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实现快速传播,但也会造成“无辜侵权”,这种模式本身是存在问题的,此模式下的侵权应当适当减轻侵权者的侵权责任,不应该长期存在下去。

而张蕾也认为,目前互联网字库的侵权问题确实已经十分严重。“原因一方面与字库经营者的经营策略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普通受众缺乏对于字库著作权的法律意识有关,让大家接受‘字库也有著作权’还需要一定时间。”张蕾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因此,张蕾虽然并不赞同一些字库企业的“维权”模式,但她也表示,字库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其字库软件是收费还是免费,如果字库企业无法获取任何经济回报,字库行业的发展也没有任何前途,对于汉字的传播也是不利的。

张韬也表示,很多计算机字体都是具有一定知识产权价值的产品,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更好地保护。

“计算机字体如果作为盈利性使用,原则上是应当有相关合法来源的,否则很可能构成侵权。”张韬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不过张韬也坦言,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一家淘宝小店年收入也就几万元,用几个字就要索赔几万元就是不合理的,这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判定。”

“如果对计算机字体保护程度过高,很容易导致更多企业成为‘维权’目标,也不利于社会知识的传播。”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所有知识产权法,其本身的利益平衡作用都很强,如果给权利人一个过强过高的保护,很容易阻碍知识传播的效率。

“一方面是私权权利主体的利益保护,另一面是社会知识传播的效率,两者之间一定要有一个平衡。”丛立先指出。

字库企业提示义务盲区

华建明认为,如果用户获得字体是与文字处理软件共同获得,在用户获得字体时并没有任何特别提示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则用户的使用应不受限制;如果用户获得字体是单独购买获得,在使用字体前字体提供商已明确提示字体只能用于非经营用途,用于经营目的需另行付费,则用户不得将字体用于未获授权用途。

丛立先认为,一个重要问题是:打开word文档中字库的下拉菜单,里面有大量的字体可供选择,但应该很少有使用者会清楚哪些是可以免费用于商业用途而哪些是要付费的。

“其实在对是否侵权的判定过程中,还要看对方是否有明知的主观过错,那么字库软件的开发公司是否应该尽到一些提示义务呢?”丛立先表示。

如何更公平合理地保护计算机字体权利?法治周末记者曾致电汉仪公司进行询问,汉仪一位负责人在10月31日回复:“由于我今日开始休假,无法参与本次报道了,感谢贵报及您对字体行业的关注,获得用户的关注和认可,是建立良好字体使用知识产权环境的基础,尽管建立之路任重道远,但我们相信未来在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下,设计师可以甩开包袱,专心创意,使我们引以为豪的汉字文化在新时代可以得到长远的发展。”

张韬认为,在不能确定使用某一计算机字体是否会造成侵权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选择咨询一些专业的广告公司,或者直接通过其完成对自身商标或者广告的设计。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广告公司从业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当前广告行业中,为客户制作商标以及广告宣传需要使用文字,须提前向版权方购买字体的使用权,并且这里购买的并不是一整套字库,而是具体使用的某些单字。

“但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使用字数较少,广告公司也不一定要求客户去购买一两个字的文字版权,而是会对某种字体进行‘再加工’处理,以规避版权方的追偿。而如果使用字数较多,往往就要由需求方自己去找版权公司事先购买使用权。”上述广告公司从业人士表示。

单字商用侵权与否存争议

张韬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整体字库的侵权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在法律界内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对于其中的单字而言,却存在着较大争议。

“这里核心的问题在于,单个字体的创新程度是否达到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创新作品程度,即构成创新作品才能受到保护。”丛立先表示,“对线条粗细的调整或者微调字体,本身能否享有知识产权保护,是有很大争议的。”

张韬认为,只要有独创性的字体,都应该算作美术作品。而所谓独创性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前根本没有这个字体事后创作出来的;另一种则是在别人字体基础上做了实质性的重大改变,即一种原创、一种演绎。

华建明则称,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单字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也存在争议,因为其独创性并不明显,例如“一”,笔画非常简单,从古至今有无数人写过,一定会有很多人在字库开发商前已写过和其字库相同或近似的“一”字,因此这个单个字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就值得商榷。

张韬也坦言,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商用是否侵权,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一致之处,类似的案子在南京和北京的判决结果就不一样。

据悉,早在2011年,汉仪公司就曾对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及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提起过计算机字体侵权的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昆山笑巴喜和上海笑巴喜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注册商标中使用?“笑”“巴”二字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美术作品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而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也以广州宝洁生产的飘柔系列产品,使用了其方正倩体系列用于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品等在北京向对方提起过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原告的侵权认定请求。

“这种情况亟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统一认识。”华建明认为。

此外,华建明还指出,如果刻意强调字库开发商对某个或某几个字享有著作权,可能会造成对汉字书写方法的垄断,对汉字的推广与发展是不利的。“我曾有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使用了几个字,系当事人美工独立创作完成,某字库开发商却认为这几个字与其字库的某个字体构成相同或近似,从而向当事人主张权利。”

华建明解释道:“这个事例充分说明,对字体的保护还应在保护著作权和防止垄断之间寻找一种平衡,这种平衡如果把握不好,可能会产生极为消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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